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广东将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每人每月最高可抵扣800元,初步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至12月。本次补贴政策将推动减轻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负担,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刚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进行申请。
补贴对象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本次补贴对象聚焦刚需群体,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下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广东省内。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项目覆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六助”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
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广东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补贴通过“民政通”向老年人发放
根据方案,补贴通过“民政通”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抵扣额度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日间托养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50%。
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额度为100元)。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项目坚持自愿申请原则,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评估、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
具体来说,个人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能力评估方面,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通过“民政通”老年人能力评估模块在线上统一开展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通过“民政通”能力等级自评功能进行自主预评估。
方案提出,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自动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
据介绍,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机构上传服务及消费等凭证至“民政通”,进行消费券核销。
服务机构不得先涨价后抵扣
方案提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合理、合法、合规进行定价,不得先涨价后抵扣。参加项目的服务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
各地要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针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等问题,及时开展核查核验,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取消其参与资格并追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对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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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思萌
设计:郭红霞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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